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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税务复议选择权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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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以及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不服,是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还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涉及行政诉讼法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此,各国行政法规定不一。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美国、德国、奥地利、瑞士等国为代表的'复议前置模式',即当事人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另一种是以英国、法国、日本为代表的'复议选择模式',即当事人可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
作者 许建国
出处 《中国税务》 1993年第3期19-20,共2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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