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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轻工产品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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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为了支持轻工产品生产的发展,我局自1987年以来,几次下发了对部分轻工产品给予减免增值税的通知,这对支持轻工业产品生产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按照规定一些产品的减免税1992年年底到期,现根据目前轻工行业的实际情况,对部分轻工产品征免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下列产品在1993年年底前继续免征增值税。1.麦粉、成品粮、食用植物油、饲料、糠麸和榨油厂的油饼;2.籽棉加工成皮棉,棉短绒、皮棉加工的絮棉;3.煤球、蜂窝煤和引火炭;4.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印刷的货币、国家债券和国家债券提款单。二、对下列产品在1993年内减征增值税。
出处 《中国税务》 1993年第4期45-46,共2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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