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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 第三章 税款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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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二十六条是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发生应征的税款不能得到有效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情况,采取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措施。赋予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权力,是征管法中新确立的。
作者 曾智
出处 《中国税务》 1993年第8期33-36,共4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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