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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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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均应办理税务登记。为了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
出处 《中国税务》 1993年第9期41-42,共2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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