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四十一条是关于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税款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纳税人为不纳税将财产转移或隐匿起来,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税款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扰乱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税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它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条对这种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这样规定的: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外,还要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2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出处
《中国税务》
1993年第11期20-22,共3页
China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