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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分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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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代末期,由于长期实行的中央集权财税管理体制已名存实亡,税制极为混乱,国家的重要赋税皆为地方所控制。为了挽救这一财政危机,光绪三十二年(1906)提出划分中央税收与地方税收的界限。至宣统二年(1910),取代户部而设置的度支部曾奏称:'以本年为调查国家税、地方税年限',三年(1911)'厘定'国家税暨地方税章程办法,四年(1912)'颁布'推行。(《宣统政纪》)但未及实施,清王朝即告覆没。辛亥革命之后的民国初期,1912年~1913年。
作者 周剑痕
出处 《中国税务》 1993年第11期54-55,共2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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