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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视同已全额征税抵扣——税收协定待遇实务讲座之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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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二)列入行政法规规定的减免税。如中国分别同加拿大、新西兰、巴基斯坦、新加坡、澳大利亚、科威特等国签订的税收协定,除了列有中国税法和实施细则有关减税、免税和再投资退税的条文规定以外,还加列有中国行政法规有关减税、免税、减低税率征税和再投资退税的条文规定。有两种情况:1.中加(加拿大)、中新(新西兰)税收协定加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的第一部分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二部分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三部分的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
作者 王选汇
出处 《中国税务》 1993年第12期21-24,共4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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