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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其他单位负担的电费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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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Q钟税官: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与甲公司是关联方,两个单位一直共用一块电表,由于甲公司用电量不大,所以我公司就承担了全部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我公司,请问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抵扣?另外,赠送给甲公司的电费是否需要计提销项税额?
作者 钟税官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税务》 2019年第6期52-52,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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