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八条'海运和空运'对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海运、内河运输、空运)取得所得的征税权进行了划分。我国签订的大多数税收协定中,国际运输所得均采用居民国独占征税权原则,或者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独占征税权原则,仅有少数协定给予来源国部分征税权。除菲律宾外,其他所有与我国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航空或海运税收协定条款、税收协定议定书、税收协议或换函中的“海运和空运”条款均与《OECD 税收协定范本》第八条的内容一致。
出处
《中国税务》
2019年第7期51-54,共4页
China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