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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衔接之四——财产收益条款之股份转让征税原则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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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0年《OECD税收协定范本》财产收益条款第四款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取得收益,该股份50%以上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该收益可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2001年UN范本对此表述为:转让一个公司股票取得的收益,该公司的财产又主要直接或间接由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组成,可以在该国征税。
作者 高金平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税务》 2019年第8期51-55,共5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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