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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重新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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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了《印花税暂行条例》,即行征收。但在1958年税制改革时,将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此后便未单独征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为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国家先后颁布了经济合同法、商标法、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等一系列经济法规,在经济活动中依法书立各种凭证已成为普遍现象,重新开征印花税具备了一定的客观条件。
出处 《中国税务》 2019年第10期30-30,共1页 China Taxation
关键词 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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