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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的房屋抵押合同是否产生抵押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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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7年10月,李先生与刘先生签订借款合同,借入100万元,期限一年。同时,两人以李先生一套市价120万元的房产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如果李先生到期无法偿还借款,刘先生可以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2018年2月,为进一步筹措资金,李先生将该套房产以140万元的价格售与王先生,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10月,李先生到期无力还款,刘先生讨要无果,发现房屋已经过户,遂提起行政诉讼,诉称不动产登记部门没有查明该宗房产的抵押情况,明显失当,属于登记错误,要求法院确认登记行为违法。不动产登记部门辩称李先生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部门无过错。
作者 秦险峰
出处 《中国土地》 2019年第3期60-60,共1页 China 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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