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自然人能否成为建设用地的抵押权人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张三以出让方式取得甲县某地块的使用权,准备用于自建房屋,在建设房屋过程中,张三缺乏资金,向其朋友李四借款100万元用于建设房屋,为了保障将来债权的实现,张三是否能以其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该债权的担保,设立以李四为抵押权人的抵押权?解答自然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常见的一种。
作者 谢蓉
出处 《中国土地》 2019年第8期59-59,共1页 China Land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