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用证当事人在基础交易存在实质性欺诈的情况下,可以在起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通过法院裁决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方式,获得适当救济。2014年8月份,国内某银行开立进口信用证一笔:信用证号123457,金额400万美元;信用证适用于香港任何银行,付款期限为见票日后90天;进口商品为印尼焦煤。10月9日,开证行收到境外银行提交的单据,经审核未发现不符点。10月12日,开证行收到当地中级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1)境外出口商提交的单据中,部分单据存在欺诈性陈述。
出处
《中国外汇》
2015年第6期38-40,共3页
China For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