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航次租船合同下发生货运损失时,承租人对是以航次租船合同还是基于提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诉具有选择权。承租人在选择诉讼相对方时,应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对航次租船货运纠纷,承租人如何选择诉讼对象,又是否具有提单诉权,是很多出口企业遇到的问题,也是货运纠纷诉讼中的关键。本文案例为这个问题做了很好的回答,对出口企业和货运代理具有借鉴意义。2015年3月,历时三年的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获得二审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改判。
出处
《中国外汇》
2015年第12期24-2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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