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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信用证“最早交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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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开证行和申请人而言,若不希望受益人过早交单,须灵活运用并准确表达交单期限条款,以对早交单进行有效限制。在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的国际贸易中,受益人通常需要尽早交单,以防因过交单期或者效期造成不符;申请人通常也希望尽早获得受益人的单据,以便及时提货。然而在有些情况下,"交单要趁早"的观念并非完全正确,甚至还会招致拒付的风险。
作者 潘德婧
出处 《中国外汇》 2015年第17期64-65,共2页 China For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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