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将保险利益的判断标准认定为法律所承认的经济利益关系将成为一种趋势,以在更大程度上保证进出口企业的利益。有关出口企业的保险利益问题,在司法界和理论界一直都存在争议。本文从一个真实案例的视角,对目前保险利益的定义予以概述,说明将风险负担作为海上货物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判断的唯一标准存在不足与局限性。司法实践的新趋势是强调被保险人与保险财产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以保障进出口企业海上运输货物的保险利益。
出处
《中国外汇》
2015年第23期54-5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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