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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外保函索赔案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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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受益人同时提交不延即付请求和索赔函的情形较为少见,URDG458也未对这种情况进行明确规范。对此银行需结合国际银行操作实务妥善处理。案例回顾A公司与国外B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应A公司(申请人)的申请,A银行信开出具了一笔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担保A公司履行采购合同下的义务。保函适用URDG458。A银行于2015年3月31日签收了受益人通过其银行寄送的索赔文件,包括:1.交单行面函(出具日:2015/03/25)2.
作者 陈雅楠
出处 《中国外汇》 2015年第24期58-59,共2页 China For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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