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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归属主体 被引量:1

Discuss the ownership of value-added income from housing 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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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住房公积金作为民法上的物,既具有人对物进行支配的物权属性,又具有类似银行储蓄所体现的债权属性,单纯从物权或是债权的角度分析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归属,难以形成一致的观点。本文从住房公积金的货币属性出发,依据'货币占有与所有一致'的规则,认为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占有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时,享有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的所有权,即增值收益应当归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作者 李俊 Li Jun
出处 《中国物价》 2019年第8期73-76,共4页 China 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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