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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对乡镇企业所得税给予十项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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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有关方面获悉,国家将对乡镇企业所得税给予十项照顾: 1.新办乡镇企业、城乡联办企业或城市工矿扩散联营产品和国营农场办集体企业,予以税利优惠。 2.新办乡镇企业(不包括烟、酒、焚化品)免征产品税、营业税一年,免征工商所得税二至三年。 3.外地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边境地区、革命老根据地的贫困地区兴办的开发性乡镇企业,可在五年内免征所得税。 4.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按利润的10%左右税前列支。 5.凡借用银行贷款进行设备改造的,可在税前归还贷款本息的50~60%。 6.乡镇企业或个人兴办的沼气销售收入可暂免产品税。
出处 《浙江经济》 1986年第9期25-,共1页 Zhejiang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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