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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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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对出口创汇企业在资金上给予支持。所需流动资金和技改设备贷款、银行、信用社要优先给予安排。财税部门发放技措贷款,要逐步增加对出口创汇企业的投入;对经济效益好、出口创汇高的项目,优先给予支持。二、在税收上给予照顾。出口创汇企业(指年出口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30%以上的企业,下同)和在本县范围内的出口创汇企业集团,贷款项目新增的利润,经县财税局核准,可用于还贷。
机构地区 绍兴县计委
出处 《浙江经济》 1988年第1期47-,共1页 Zhejiang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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