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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洛伊德主义述评(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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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13年后,弗洛伊德对他的早期理论做了修正和补充,提出了“三部人格结构”论。 弗洛伊德认为,人格是由本我(id)自我(ego)和超我(superego)三部分组成。在他看来,本我就是无意识,是本能、欲望的永恒冲动。它遵循“快乐原则”,“寻求满足和发泄”。自我是指自我意识,它处在本我的欲望、冲动和现实之间,遵循着现实原则。自我主要用以调节本我和超我之间的矛盾。自我和本我的关系就象骑手和马的关系,马供给运动的力量,但骑马者具有决定方向和向着该方向前进的指导权。超我是指道德、宗教指导下所形成的下意识。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所谓“良心”,二是“自我理想”。
作者 鲁宾
出处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1988年第2期25-27,31,共4页 Journal of Shandong Women's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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