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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如何惩贪树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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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清一代特别是清朝前中期,统治者对于惩治贪腐、肃清吏治相当重视。顺治元年(1644年),摄政王多尔衮就明确要求:'官吏犯赃,审实立行处斩。'十二年,顺治谕令刑部:'今后内外大小官员,凡受赃至十两以上,除依律定罪外,不分枉法不枉法,俱籍没家产入官。'雍正对官员贪腐更是深恶痛绝,认为'地方之害,莫大于贪官蠹役之朘削'。
作者 梁仁志
出处 《紫光阁》 2019年第6期93-9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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