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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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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胡崇武同志: 曾三同志已将你的来信批转我们研处,现简复如下: 你的意见是对的。档案是一种凭证,应保存原件。需要利用档案时,经过批准后,只能摘抄或复制,而不能将原件抽走。
出处 《浙江档案》 1980年第2期16-17,共2页 Zhejiang Arch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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