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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信访工作中看档案材料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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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我参加了由县委统一插调干部组成的信访工作检查组,现选择二例来说明档案材料在处理信访案件中的凭证作用。 一是在一九七九年间,丽水城关镇一居民向有关部门写信、走访,申诉他“有一幢面积250平方米、价值2500元的房子,于一九六二年初被县酱造厂拆去盖了仓库,只付给80元拆迁费,要求落实党的政策,给予补偿”。起初有关领导将此事转请县商业局查处。
作者 王东晓
机构地区 丽水县档案科
出处 《浙江档案》 1983年第11期31-32,共2页 Zhejiang Arch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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