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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存在一些弊病需要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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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结算工作实践中,我感到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存在一些弊病,需要研究解决。现行结算办法中规定,异地托收承付,是收款单位(即销货单位)根据经济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外地的付款单位收取款项,付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核对单证或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经济合同是收、付双方进行交易的依据,也是银行进行监督与维护收、付双方权益的根据,单位必须根据合同办事,没有合同的不能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作者 叶丁新
机构地区 瑞安县支行
出处 《浙江金融》 1982年第5期7-8,共2页 Zhejiang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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