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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自补流动资金的规定亟待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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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在国营工业企业自补流动资金的规定是:在企业留利中所提取的生产发展基金数按10—30%可作为自补流动资金。按此规定企业自补流动资金数额是远远跟不上企业生产发展的需要。为此,亟待改革。绍兴县共有八个国营工业企业,八五年末定额流动资产占用共达1642万元,自有流动资金共有426万元,占定额流动资产的26%,其中最少的一家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只占定额流动资产7.73%。
作者 姚业新
机构地区 绍兴县农业银行
出处 《浙江金融》 1986年第10期62-62,共1页 Zhejiang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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