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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我行经常收到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邮托或电托以货未收到为理由全额拒付。由此带来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企业很有意见,我认为这是不符合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建议各受理异地托收承付拒付的开户行,对全额拒付应认真审查,并验证其经济合同,对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提出以货未收到为由拒付,应不予受理。
作者 许亦周
机构地区 天台县工商银行
出处 《浙江金融》 1986年第12期65-65,共1页 Zhejiang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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