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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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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善金融宏观控制,促进企业直接融资的健康发展,引导资金合理流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集资和投资者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浙江省境内的企业或省外企业在我省向社会发行股票、债券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第三条企业运用股票、债券形式向社会集资,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
出处 《浙江金融》 1987年第1期27-29,共3页 Zhejiang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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