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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文件 关于审批金融机构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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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位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为保证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设立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基本原则、条件及审批权限暂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一、基本原则。(一)在经济发展需要的地区,可以设立区域性银行,但不准成立地方银行:(二)当前,各地应积极发展和巩固城市信用社,不应简单将其合并成银行。
机构地区 中国人民银行
出处 《浙江金融》 1987年第3期48-49,共2页 Zhejiang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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