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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个人伩用的性质及利率管理——与胡正华同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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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人不得经营金融业务。但是,由于国家金融机构的“触角”还不能深入到每个角落,加之不少“触角“又不够有力,在目前存在多种经济成份,而个体经济的发展速度又一马当先的情况下,个人信用不可避免地将继续存在,并将在某些地方得到发展。因此,从理论上正确认识个人信用及其利率的性质。
作者 陈爱民
出处 《浙江金融》 1987年第3期57-60,59-60,共3页 Zhejiang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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