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黄岩县路桥镇信用社根据国务院《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对有还款能力而逾期不还的八户贷款,依法向法庭起诉,收到显著成效。一是收回了大部呆滞贷款。裁止1986年底,这八户共计欠贷6120元,逾期最长54个月,最短13个月。经法庭调解仲裁后,二个月内已收回6户贷款4420元。二是促进其他贷户增强信用观念。如家用电器五金厂乔××,欠贷6.2万元,逾期15个月,曾多次催收无动于衷。后来向贷户表明,如限期不还即向法庭起诉,该户深受触动。
出处
《浙江金融》
1987年第5期24-2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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