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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证券转让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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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为促进有价证券的正常发行和流通,加强对有价证券转让业务的管理,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和证券发行章程规定可转让的各类债券、可转让大额定期存款证(单)、企业股票、均可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柜台办理转让。第三条,企业股票、企业债券上柜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本市(县)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二)股票发行企业在转让交易柜台定期公布经营情况和盈利水平的。
出处 《浙江金融》 1987年第9期65-65,共1页 Zhejiang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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