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1983年7月以来,香港一直实行金融业三级制。所谓金融业三级制,就是指把金融机构分为三大类(或称三个等级),即持牌银行,持牌接受存款公司,注册接受存款公司。持牌银行,即由港督会同香港行政局发给牌照的银行。持牌银行开业条件要求较高,当地注册的银行,其实收资本不得低于1亿港元。而在海外注册的银行,其实收资本必须在140亿美元以上,方可在香港申请银行牌照。持牌银行的业务范围比较广,比如在存款业务方面,它可以吸收各类定期、活期、支票存款,金额、期限均无限制。
出处
《浙江金融》
1988年第11期51-5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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