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以来,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和学界争论,尤其是第10条,将婚前按揭房产认定为个人财产争议颇大。在具体制度方面,对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的关系加以探讨颇有必要。在价值层面,支持者重视与物权法、合同法的衔接,体现了效率价值,但忽视了家庭和谐价值;反对者认为该解释违反公平价值,但对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关系缺乏探讨。本文从法理学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分析,着重以法社会学和法价值论的视角对此问题加以探讨。
出处
《浙江伦理学论坛》
2014年第1期187-197,共11页
Zhejiang Ethics Forum
基金
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转重点项目“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理论和实践研究”(编号12AZD060)
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法律解释促进法律体系完善问题中国经验的实证研究”(编号13YJC82003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