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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新的折旧条例时应充分考虑老企业的现状——对洛阳轴承厂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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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有的同志在讨论制定“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时提出,应当在条例中规定,账面已经提足折旧的在用固定资产不得继续提取折旧。这在理论上看是正确的,它反映了按经济规律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管理的要求。实施这条规定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加快更新改造无疑是一个积极的推进,但它却引起了一些在“七五”期间仍将发挥骨干作用的老企业的深切不安。这些企业担心。
作者 马小冈
出处 《中国经贸导刊》 1984年第9期18-19,共2页 China Economic & Trade Hera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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