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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完善厂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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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5年,陕西省机械工业厅系统已在38个大中型企业中普遍推行了厂长负责制。根据初步的实践,我们认为,正确处理以下三个关系,是顺利推行厂长负责制的关键所在。一、正确处理厂长生产经营决策指挥与党委保证监督的关系。实行厂长负责制后,日常的生产经营由厂长行使统一指挥权,这一点在大部分企业中是没有争议的。关键是对厂长的决策权有不同认识。从我省的实际情况看,大部分企业对厂长决策问题,有六个明确:第一,明确了厂长的决策是在民主讨论基础上的厂长“拍板”决策,不是“一切由厂长个人说了算”。第二。
作者 刘建堂
机构地区 陕西省机械厅
出处 《中国经贸导刊》 1986年第12期5-6,共2页 China Economic & Trade Hera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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