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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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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为加强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劳动纪律,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 (一)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二)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服务态度很差。
出处 《中国经贸导刊》 1986年第18期8-,11,共2页 China Economic & Trade Hera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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