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第六讲 破产案件的管辖和监督管理机构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上一讲我们谈了破产界限问题,企业停止支付、不能清偿债务,便要被宣布破产。那么,破产案件由谁来管辖,破产处理由谁来执行呢?这一讲我们就来回答这个问题。破产案件应由法院管辖,这在各国的破产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当然,如果债务人和有关的全体债权人完全自愿,也可以在法院外达成和解,但法院对和解案件依然具有管辖权。破产法之所以要规定法院对破产案件。
出处 《中国经贸导刊》 1986年第20期31-,共1页 China Economic & Trade Herald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