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行厂长负责制是企业领导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然而,时至今日,仍然有人对赋予厂长用人权进行非议和责难。似乎行政干部任免权归了厂长,就违背了党管干部的原则,只有党委管干部才是党管干部。这种认识显然是一种误解。笔者认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厂长用人权与党委管干部都是不矛盾的。其一致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性”:一是发展的必然性。在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党管干部是天经地义,不容怀疑的。但是,随着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和改革的发展。
出处
《中国经贸导刊》
1986年第24期23-,共1页
China Economic & Trade Hera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