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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对国营小型工业企业试行租赁经营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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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企业租赁前公开招标,做好清产清资和债权债务的核实工作;租赁期满,依合同进行审计。对租赁前遗留的损失,限期在营业外一次或分次冲减。租赁前的待摊费用仍按规定继续摊销。租赁前的债权、债务仍应保持连续性,由承租者负责清偿。2.租赁企业按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不交承包费。在信贷政策上仍按国营企业对待。对专项技措贷款的归还,可以用租赁期间内新增利润按照国营企业办法办理。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负担租赁前的贷款逾期罚息,确有困难的。
机构地区 武汉市经委
出处 《中国经贸导刊》 1987年第1期33-,共1页 China Economic & Trade Hera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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