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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长按照条例规定行使职权时受国家“法律保护”应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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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浙江单天生同志来信提出:《厂长工作条例》第32条规定“厂长按照本条例规定行使职权时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威胁、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这里的受“法律保护”应如何理解,违反了这一条应如何处理?单天生同志:厂长依法受到保护的职权,主要是指条例第五章中规定的厂长在企业中能够独立行使的职权,包括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决策权、生产指挥权、对职工的奖励和晋级权以及对违纪职工的辞退权等等。厂长行使这些职权必须要有法律保障。
作者 广龙
出处 《中国经贸导刊》 1987年第3期30-,共1页 China Economic & Trade Hera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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