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企业破产法(试行)》,从《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为适应经济改革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破产法。对于公用企业等,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取得担保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不宣告破产。二、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邮政法》和《国境卫生检疫法》。《邮政法》
出处
《中国经贸导刊》
1987年第4期38-,共1页
China Economic & Trade Hera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