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涉外经济合同法所调整的对象是我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租赁合同、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等,都在涉外经济合同法所调整的范围之内。1985年3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和违反合同的责任,合同的转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等。
出处
《中国经贸导刊》
1987年第11期39-,共1页
China Economic & Trade Hera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