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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6月3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条例》指出,具备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它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条例》对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条件和申请登记单位。
出处 《中国经贸导刊》 1988年第13期34-,共1页 China Economic & Trade Hera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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