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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字体小难辨认 “明示告知”仍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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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2011年3月21日,原告冯某为其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等商业保险。被告出具的保险单左下方有"明示告知"一栏,第二条为:"请详细阅读所附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部分。"保险单背面附有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其中车损险第四条中规定:"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维修、养护、被扣押、征用。
作者 李笛鸣
出处 《浙江人大》 2013年第4期76-7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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