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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行赡养义务 老人撤销房屋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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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徐某和钱某于2008年结婚,系一对再婚夫妻,两人年龄均超过65岁。徐某无子女,钱某有一个儿子吴某。徐某和钱某婚后感情融洽,为生活方便,两人在某市中心购买了一套房屋用来居住,吴某和他们生活在一起。吴某因筹备婚事需要婚房,但是因房价太高暂时无力购置婚房。
出处 《浙江人大》 2013年第11期71-7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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