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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议事欠缺 后续督查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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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上,程序在某种程度上比实体更加重要。总体来看,决定权行使程序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在启动程序上,确定议题模糊。我们一般将重大事项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议而必决的,即法定由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第二类是议而可决的,即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常委会可以审议,必要时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第三类是议而不决的,即应当报人大常委会审查或备案的事项。对于这三类特别是第二类事项。
作者 陈笑华
出处 《浙江人大》 2015年第7期41-4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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