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点评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案中,"米菲"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形成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梅西斯公司系"米菲"商标注册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浙江米菲公司成立在后,作为童鞋领域的同业竞争者,应当知道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米菲"注册商标,应主动避让梅西斯公司的在先权利。但其故意将"米菲"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并经营同类的鞋商品。
作者 方芳
出处 《浙江人大》 2015年第9期71-71,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