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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首次启动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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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创设了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规定地方性法规施行一年后的六个月内,主要实施单位须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实施情况。近期,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根据该规定,对《宁波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两件施行已满一年的法规开展实施情况报告工作。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浙江人大》 2018年第12期68-6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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